2025珠海公办中小学学位安排顺序

 

 

2025年珠海各区公办中小学

录取顺位是怎么排的?

一起来看下吧!

 

 

香洲区录取顺位
 
香洲户籍学生(第一类)
 

 

学位安排按下列1-10项顺序依次安排。

 

1、持有完全产权房产且房户一致的:学生及其父母持有香洲区内完全产权房产(或全权共有),且房产、户籍登记地址一致的按登记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移时间先后安排学位。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

 

2、旧村改造(城市更新)的:父母原持有完全产权房产但因香洲城中旧村改造(城市更新)而搬迁的学生,凭区城市更新局(征拆办)出具的拆迁证明,可申请安排到搬迁前房产所在学区学校,也可申请安排到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如在申请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

 

3、持有完全产权房产但房户不一致的:学生及其父母所持有的完全产权房产地址,与学生本人香洲区户籍登记地址不同的,按其完全产权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登记时间先后安排学位。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

 

4、已购完全产权房产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学生及其父母持有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该房产的“珠海市个人房产预告登记证明”,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备案登记时间先后安排学位。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

 

5、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完全产权房产且学生户籍地址在此房产上的:学生户籍地址与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全权所有(或全权共有)的房产地址相同,在征得房产权属人同意的情况下,按该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学生户籍最近一次迁入时间先后安排学位。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

 

6、持有香洲区内唯一全权房产(含全权购买的单位集资房),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学生及其父母持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拥有该房产完全产权证明,或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证明、完全产权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近三个月内的居住凭证(水、电费单、物管发票等),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该房产合同签订时间先后安排学位。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

 

7、公共租赁住房的:学生父母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可凭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按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该租房合同签订时间先后安排学位。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

 

8、持有非完全产权房产的:学生及其父母持有香洲区内房产,但全部所持房产份额均不足100%的,按学生户口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入时间先后安排学位。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具体流程见附件1。如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同时拥有香洲区内全权房产和部分产权房产的,须按其拥有完全产权房产申请学位,不得使用部分产权房产申请,否则按最后一批次随机安排学位。

 

9、所持房产学位被占用,或有香洲户籍无香洲房产的:学生及其父母持有香洲区内唯一完全产权房产但学位已被占用,或有香洲户籍但无香洲房产的,按学生户口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入时间先后安排学位。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

 

10、截止报名后办理房产证、落户香洲或香洲户籍学生补报名的:学生及其父母办理完《不动产权证》、学生本人迁入香洲户籍的时间在报名截止日期(5月22日)后,或香洲户籍学生在截止日期后补报名的,由区教育局根据当时学位情况,按学位安排顺序统筹安排。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

符合以下相应条件的港澳籍、横琴籍、万山籍学生享受香洲户籍生待遇

 

11、监护人在香洲区内持有完全产权房产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户籍学生、万山户籍学生,按其监护人在香洲区内持有完全产权房产地址统筹安排学位。

 

12、港澳籍人员的港澳籍子女,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按其监护人在香洲区内持有完全产权房产或居住证地址统筹安排学位。

 

(1)其港澳籍一方监护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在香洲区内持有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半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如为合伙人,份额须占比51%或以上);

(2)其港澳籍一方监护人在香洲区缴纳社保五险种半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截至2025年8月31日);

(3)其港澳籍一方监护人持有香洲区完全产权房产的。

 

政策性照顾类学生(第二类)
 

 

13、符合珠海市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类学生

(1)军人优抚对象子女;

(2)警察优抚对象子女;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抚对象子女;

(4)在我区居住的台胞子女;

(5)我区居民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6)在我区居住的侨胞子女;

(7)无监护能力人员子女;

(8)长期野外工作人员子女;

(9)顶尖人才子女、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博士后子女、博士子女、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才子女、珠海工匠子女、港澳人才子女、珠海首席技师子女、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子女、珠海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或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子女、大型骨干企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高管子女和紧缺人才子女;

(10)总部企业、重点项目高管子女;

(11)珠海市“优秀外来工(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子女;

(12)珠海市荣誉市民子女;

(13)“优粤卡”人才子女。

 

14、符合香洲区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类学生

(1)经香洲区人才办审核的香山创新英才子女、香山创业英才子女、香山青年人才的非香洲户籍子女、香洲工匠的非香洲户籍子女;

(2)经香洲区企业服务中心审核的重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及骨干员工子女;

(3)经南屏科技工业园管委会、三溪科创城发展中心审核的园区企业员工子女。

 

15、香洲区外珠海市内户籍学生

其珠海市户籍一方的父(母)亲,持有香洲区内完全产权房产(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数据为准)的,根据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的学生,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公办学校。或者,其珠海市户籍一方的父(母)亲,近6年内(截至2025年8月31日)在香洲区内累计缴纳社保五险种5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

 

积分入学学生(第三类)
 

 

16、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珠海市香洲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珠香府办〔2021〕3号,下简称“积分入学办法”)执行。

 

17、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香洲区户籍的非珠海市户籍学生。参照积分入学办法执行。其中,居住年限以其香洲区户籍一方的父(母)亲入户香洲时间计算,其余项目不变。

 

上述第16、17项达到2025年积分入学录取分数线的学生,分步安排公办学校:第一步将“积分有房”的学生,按积分高低顺序,根据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校;第二步将“积分无房”的学生,按积分高低顺序,根据居住证所在学区安排学校。

无法安排在房产或居住证所在学区的学生,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公办学校。

 

特别情况说明

1、学生为珠海市外户籍,父母双方均为香洲区外珠海市内户籍,或学生为香洲区外珠海市内户籍的,不属于香洲区积分入学申请对象。

 

2、学生为珠海市外户籍,父母一方为香洲区外珠海市内户籍,另一方为珠海市外户籍的,只能用珠海市外户籍的一方材料,按积分入学办法申请我区任何一所公办学校学位,另一方材料不能作为申请条件。

 

3、对同一父母的子女或同一监护人的监护对象,落实“长幼随学”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同校入读,家长须到区教育局招生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

 

4、不符合香洲区公办中小学招生入学条件的新生,家长可按本细则第四部分的规定自行报读我区民办学校,或自行报读区外学校、户籍所在地学校。

 

斗门区录取顺位
 
斗门户籍学生(第一类)
 

 

1、房户一致: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仅有一套完全产权学区内房产,且房、户登记地址一致的,按登记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学位;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有多套完全产权学区房产的,按照其“房户一致”的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

 

特别提醒:若本学区内房户一致报名人数超过今年秋季招生计划人数的学校,则以最近一次迁入学区内房产的户籍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学位,额满后无法安排在该学区的学生,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到有剩余学位的学校。房户登记地址不一致、但同属一个学区的,参照房户一致类别,在安排房户地址一致学生学位后,有剩余学位适当考虑。

 

2、房户不一致: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所持的完全产权房产与户籍登记地址分属斗门区内不同学区学校的,按照房产所在学区申请学位。但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以房产证登记日期先后时间排序,额满为止。超计划部分根据学位情况,就近统筹安排学位。

 

3、学区内拥有全权房产但仅有个人房产预告登记证:因新购房而未能办理不动产(房产)证,仅持有斗门区个人房产预告登记证明的,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根据学位剩余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4、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房产且学生户籍地址在此房产上的:申请学生(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无房)户籍地址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权所有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全权共有的房产地址相同的,在征得房产权属人同意的情况下,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5、持有斗门区内全权房产(含自建房、小产权房和集资房),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学生及其父母持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拥有该房产完全产权证明,或持村(居)委员会证明、完全产权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近六个月内的居住凭证(水、电费单、物管发票等),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学校安排学位。如报名且符合条件人数超出本学区学校学位数,则按该房产合同签订时间先后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学校的学生,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学校。

 

6、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执行,可按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根据学位剩余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7、非完全产权房产: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持有学区内房产但该房产产权比例不足100%的,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8、有户籍无房产或房产学位被占用:申请学生户籍为斗门区农村户口且法定监护人无房产的、申请学生户籍在其非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房产且法定监护人无房产的、申请学生及法定监护人所持唯一房产为二手房且学位被占用的,均按户口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9、社区集体户籍或公司集体户籍: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户籍为斗门区社区集体户籍或公司集体户籍且法定监护人无房产的,按户口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根据迁入斗门区户籍时间先后顺序统筹安排学位。

 

10、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是代耕农的享有本地户籍同等待遇:按《关于印发<斗门区贯彻落实<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我市代耕农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实施细则>、<斗门区解决代耕农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珠斗府【2015】58号)执行。

 

11、2025年5月22日截止报名后入户、购房办证、补报名的:学生本人从珠海市外迁入斗门区户籍时间、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所持有的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或斗门区户籍学生补报名时间在报名截止日期(5月22日)后的,根据当时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

 

特别提醒: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分别有一套或多套学区内全权房产和部分产权学区内房产,应按其全权拥有房产所在学区报名,不得在部分产权房产所在学区报名。

 

政策性照顾类学生(第二类)
 

 

12、学区内符合珠海市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类学生:根据《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25〕7号)文件要求,统筹安排学位(详见附件1)。在学区内工作居住的港澳台籍人员子女,按其学区内全权房产或合法租住地址统筹安排学位。

 

13、斗门区重点企业(项目)高管及紧缺人才子女: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重点企业(项目)高管及紧缺人才子女入学需求解决工作方案>的通知》(斗教〔2024〕35号)文件要求,统筹安排学位(详见附件2)。

 

学区内符合斗门区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类学生,首先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然后由相关部门审核材料,送至斗门区教育局进行复核,在学校有剩余学位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统筹安排学位。

 

珠海市内斗门区区外户籍生(第三类)
 

 

14、市内区外户籍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斗门区房产:按斗门区房产地址申请学位(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数据为准),但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积分入学学生(第四类)
 

 

15、学区内符合积分入学资格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珠海市斗门区2021-2025年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执行。

 

16、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斗门区户籍且子女非珠海市户籍:参照《珠海市斗门区2021-2025年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执行。其中,居住年限以父母一方在学区内户籍入户时间计算,其余项目不变。

 

2025年斗门区户籍生的顺位有所变化,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已购买学区房产,但房产证还没办下来】由第七顺位提升至第三顺位;

2、删减【房产面积小于50㎡】户籍生顺位条件;

3、将【区外户籍但持有斗门学区房产】顺位调整为第三大类录取顺位,即排在政策照顾生(第二类)之后再进行录取。

 

金湾区录取顺位
 
金湾户籍学生(第一类)
 

 

1、持有完全产权房产且房户一致的:学生及其父母持有金湾区内完全产权房产,且房产、户籍登记地址一致的,按登记地址所在学区学校安排学位。如报名且符合条件人数超出本学区学校学位数,则以学生户籍最近一次迁入学区内房产的户籍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学校的学生,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学校。

 

2、因危房改造搬迁或旧村改造搬迁的:凭镇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可按搬迁前房产所在学区学校安排学位,也可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现房产所在学区学校就读。如在申请学区学校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学校。

 

3、持有完全产权房产但房户不一致的:学生及其父母所持有的完全产权房产,房产地址与学生本人金湾区户籍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按其完全产权房产所在学区学校安排学位。如报名且符合条件人数超出本学区学校学位数,则按《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登记时间先后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学校的学生,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学校。

 

4、已购完全产权房产而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学生及其父母持有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该房产的《珠海市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学校安排学位。如报名且符合条件人数超出本学区学校学位数,则按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备案登记时间先后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学校的学生,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学校。

 

5、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完全产权房产且房户一致的:学生户籍地址与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全权所有(或全权共有)的房产地址相同的,在征得房产权属人同意的情况下,按该房产所在学区学校安排学位。如报名且符合条件人数超出本学区学校学位数,则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入时间先后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学校的学生,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学校。

 

6、持有金湾区内唯一全权房产(含全权购买的单位集资房),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学生及其父母持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拥有该房产完全产权证明,或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证明、完全产权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近三个月内的居住凭证(水、电费单、物管发票等),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学校安排学位。如报名且符合条件人数超出本学区学校学位数,则按该房产合同签订时间先后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学校的学生,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学校。

 

7、公共租赁住房的:学生及其父母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可凭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及交租证明,按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学区学校安排学位。如报名且符合条件人数超出本学区学校学位数,则按该租房合同签订时间先后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学校的学生,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8、持有非完全产权房产的:学生及其父母持有金湾区内房产,但全部所持房产份额均不足100%的,按学生户籍所在学区学校安排学位。如报名且符合条件人数超出本学区学校学位数,则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入时间先后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学校的学生,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学校。

 

9、有金湾区户籍无金湾区房产的:学生及其父母有金湾区户籍但无金湾区房产的,按学生户口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报名且符合条件人数超出本学区学位数,则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入时间先后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的学生,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学校。

 

10、截止报名后办理房产证、落户到金湾或金湾户籍学生补报名的:学生及其父母有金湾区户籍但无金湾区房产的,按学生户口所在学区学校安排学位。如报名且符合条件人数超出本学区学校学位数,则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入时间先后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学校的学生,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学校。

 

政策性照顾类学生(第二类)
 

 

11、符合珠海市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生。

按政策规定安排学位。

 

12、符合金湾区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生。

按金湾区产业人才相关文件执行。

 

13、在金湾区工作或居住的港澳籍人员的港澳籍子女。

可按其在金湾区内自有完全产权房产或合法租住地址统筹安排学位。

 

跨区报读学生(第三类)
 

 

14、其父亲或母亲一方持有金湾区内完全产权房产(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数据为准)的,可统筹安排学位。

 

15、其父亲或母亲,近五年在金湾区内累计工作且居住三年以上的,可统筹安排学位。需提供三年合法居住证明和工作证明。

 

积分入学学生(第四类)
 

 

16、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珠海市金湾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进行积分计算,分值达到2025年金湾区入学分数线或以上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17、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金湾区户籍的非珠海市户籍学生。参照积分入学办法执行。其中,居住年限以其金湾区户籍一方的父(母)亲入户金湾时间计算,其余项目不变。

 

积分入学学位安排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原则;统筹安排原则;参照房产和居住地相对就近安排原则。

 

特别提醒:

①学区内户籍生报名人数超过今年秋季招生计划人数的学校,不再安排积分入学学生。请各位家长在填报学校时密切关注最新发布的招生学位预警信息,慎重考虑,科学报名。

 

②学校录满后,将对申请该学校学位并达到积分入学分数线的学生进行统筹安排,不服从统筹安排视为自动放弃学位。

 

③区教育局根据部分家长放弃学位的情况和个别区域学位剩余情况划定积分入学补录分数线,按照积分由高到低进行补录(补录分数以区教育局核准后发布的数据为唯一依据),视情统筹安排学位,不服从统筹安排视为自动放弃学位。

 

高新区录取顺位
 
高新户籍学生(第一类)
 

 

1、房产地址与户籍地址一致的:按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完全产权房产和户口簿一致的登记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本学区学位不足,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学校的学生,统筹安排至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2、属旧村改造区域的:父母原持有完全产权房产,但因高新区旧村改造而搬迁的学生,凭区城市更新部门出具的更新证明,可在搬迁前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也可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属强制拆迁的,统筹安排学位。

 

3、房产地址与户籍地址不一致的:父母持有的完全产权房产地址,与学生本人户籍登记地址分属高新区内不同学区的,按父母完全产权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高新区内房、户地址不一致且有多套房产的,只能用大于50平方米的房产申请学位。如本学区学位不足,按“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学校的学生,统筹安排至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4、已购高新区内唯一一套完全产权房产,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的全权房产信息为准,在该房产所在学区学校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学校的学生,统筹安排至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5、学生的户籍地址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权所有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全权共有的房产地址相同的:按该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本学区学位不足,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学校的学生,统筹安排至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6、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凭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及交租证,按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学区申请学位,如本学区学位不足,按该租房合同签订时间先后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学校的学生,统筹安排至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7、持有非完全产权房产的:学生及其父母持有高新区内房产,但所占份额不足100%,按照学生户口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本学区学位不足,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学校的学生,统筹安排至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8、无高新区房产或户籍在其非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房产内的:按照学生户口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本学区学位不足,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学校的学生,统筹安排至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9、2025年5月23日-8月31日期间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户籍的:统筹安排就读

 

政策性照顾类学生(第二类)
 

 

10、符合珠海市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类学生,统筹安排学位。

 

11、符合高新区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类学生,统筹安排学位。

 

高新区政策性照顾类学生包括:

(1)高新区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

(2)区内重点企业高管适龄子女;

(3)入选高新区特色产业人才库人才的适龄子女;

(4)区内重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适龄子女;

(5)区内除重点企业以外的企业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适龄子女;

(6)文化、教育及卫生系统人才或经区认定的其他人才的适龄子女。高新区政策性照顾类学生资格认定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完成。上述重点企业包含:规上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和近两年新引进的重点项目。

 

12、在高新区工作生活的港澳籍人员(以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完全产权房产信息或社保缴纳信息为准)的港澳籍适龄子女,按高新区内完全产权房产或居住证地址统筹安排学位。

 

跨区报读学生(第三类)
 

 

13、父母双方或一方是高新区户籍的,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读。

 

14、父母或父母一方是珠海市(非高新区)户籍,在高新区持有完全产权房产(只能用大于50平方米的房产申请),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读。

 

15、父母或父母一方是珠海市(非高新区)户籍,在高新区内累计缴纳社保(五险)1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可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读。

 

积分入学学生(第四类)
 

 

16、父母双方或一方是高新区户籍的:参照《珠海高新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附件5)执行。其中,居住年限以高新区户籍父(母)亲一方入户时间计算,近十年内的居住证年限及入户时间可以累计,最高不超过80分,其余项目不变。

 

17、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珠海市(非高新区)户籍的:父母双方或一方需在高新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参照《珠海高新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执行。其中,居住年限以珠海市(非高新区)户籍父(母)亲一方的入户珠海时间计算,近十年内高新区居住证年限及入户时间可以累计,最高不超过80分。其余项目不变。

 

18、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珠海高新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附件5)执行。

 

第16、17、18 类安排学位时不分先后,积分达到分数线的,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就读公办学校。

 

横琴录取顺位
 
小学学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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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横琴民生(下同)

 

初中学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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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幼儿园/小学/初中升学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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